刘文雄医生家中猝死所引发的 对工伤认定条件的思考

2020-05-14 文/金书喜

因疫情肆虐,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警察等逆行者奔向疫情防控一线。我们在向逆行者致敬的同时,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也被我们时刻牵挂着。近日,一则关于奋战在门诊防疫一线、累计指导诊治发热病人670人的刘文雄医生在家中猝死,但由于刘文雄医生并未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新闻备受关注,也引发了争论。下面笔者就工伤认定中易产生争议的几个问题发表自己粗浅的见解。

一、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认定

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上班地点以及从事其工作本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同时,笔者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案例:一初中冯老师被发现死亡的前一天晚10时许,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回家,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老师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老师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冯老师在家中连夜评析试卷行为显然是为学校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但,是否能够认定冯教师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死亡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冯老师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对其发病至死亡的时间认定为“不详”,这就造成冯老师的发病时间究竟是在加班工作期间,还是在已上床睡觉期间难以判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是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本案冯老师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的立法目的。

二、关于“突发疾病”及“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的理解

通常“突发疾病”理解为不能再继续工作同时必须进行抢救。“突发”具有时效性、紧急性,而“疾病”也必须具有危险性、严重性,若不及时救治甚至会造成死亡的风险,而突发疾病被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

案例:某日,一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扶贫工作,午饭过后,出现不适遂前往休息处休息,下午到第三人处上班。17:30点,下班回家,18:10左右,该政府工作人员倒在家中,经拨打120急救电话,被送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9:50点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政府工作人员发病时间是否是工作时间,是否在工作岗。原告最初出现身体不适症状是在当日午饭后,但其未向单位请假,而是稍作休息之后继续工作,直到正常下班,在下班之后40分钟左右,原告在家出现倒地昏迷的状态,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从原告发病到倒地昏迷是一个持续的状态,而不是认为发病是从原告昏迷倒地开始,发病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期间,故最终予以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该案件法院出于同情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II》第1297页观点编号813中所阐述的突发疾病包含各种疾病”,发生疾病时必须经过抢救否则面临生命危险,具有时间紧迫性、突发性、及时抢救性、病情严重性,并非以发现病情延续至抢救时这段期间视为突发疾病。

另外,“48小时”的起算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基于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认定为工伤没有太大的争议。而没有当场死亡的,社会保险部门认为要直接送往医院,并且要有医院的治疗记录,否则不认定为工伤,而“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中“48小时”应严格控制,起算时间是指因疾病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医院接诊的时间,原则上超过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连续抢救48小时而后死亡的,亦可认定工伤。

抢救无效即“死亡”。先给大家举个例子,如果A公司甲员工因工作致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48小时内抢救无效,医生宣布脑死亡,但是甲员工此时还有呼吸,那么就面临两难的境地,是放弃治疗还是继续抢救呢?如果放弃治疗,不符合人道主义,但是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如果继续治疗,一旦抢救无效,此时已经超过48小时,就无法认定为工伤。所以,根据通常理解死亡的标准是脑死亡,而对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者亦应予以认定为工伤。同时,死亡时间在48小时内,需要医疗机构开具相应证明予以佐证。

三、主动放弃治疗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B公司乙员工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当日即实施手术治疗,但术后次日凌晨2点40分停止呼吸,血压降低,靠呼吸机控制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明确载明了该员工系“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医院通知家属该员工没有继续活下去的可能性,而后家属作出了放弃治疗的决定。虽然,其死亡发生在家属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医院停止抢救措施之后,但是,该案件经过两审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应视同工伤。在医疗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的,不影响上述结论。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放弃治疗和不放弃治疗,继续采取抢救措施的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均是“死亡”,那么在得到医疗机构告知没有存活的可能性时,其何尝不是另一种宣告死亡的方式呢?仅是这种告知没有相应的证明死亡时间的文件而已。那么在放弃治疗与不放弃治疗产生结果一致的前提下,死亡员工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特征时,将其认定为工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反观刘文雄医生家中猝死案的工伤认定争议

刘文雄,湖北省仙桃市三伏镇卫生院内科医生,2月13日在家中猝死2017年患有心脏病,会有胸口发闷,春节出现胸痛1月12日~2月12日共接诊3181人,超过其他三门诊同事接诊数量之和,期间休息2天1月31日因其胸痛自行去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做检查,但因疫情严重,其并未提出请假的申请,而是继续坚持奋斗在一线,刘医生还作为医院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的副组长,累计指导诊治发热病人670人,晚间10点还有电话问诊,早上6点也有电话问诊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刘文雄医生处于防疫门诊一线,1月31日胸痛严重自行去医院检查,但因疫情严重并未请假,而是继续坚守工作岗位,甚至经常深夜10点还在电话接诊,早上6点也有电话问诊。为疫情防控及完成工作任务,刘文雄医生始终处在一种持续高压状态,最终积劳成疾。可将这种持续状态考虑到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进而认定为工伤。另外,该医生属特殊岗位,其晚间及早上电话接诊应属于加班的一种特殊模式,本着倾向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事实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