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行业党委党内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2019-06-12

 

黑龙江省律师行业党委党内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2018年5月8日中共黑龙江省律师行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全省律师行业有关重大事项,做到下情上知,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市(地)律师行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垦区、林区律师协会党支部,省直属律师协会党总支、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党支部、实习律师临时党支部,向省律师行业党委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条  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本级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二)本级党组织名称、隶属关系、职责或负责人变更;

(三)本级党组织成员变更之前要向省律师行业党委报送人选名单;

(四)本级律师协会领导班子变动情况;

(五)本级党组织年度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要活动;

(六)正县(处)级以上领导出席本地区律师行业党建

领域专项活动,到本地区律师行业调研或对本地区律师行业

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

(七)本地区律师或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八)本地区律师或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参加民主党派,并担任其地市级以上组织负责人或省级以上组织所属部门负责人;

(九)本地区律师行业的组织或个人荣获省级以上表彰或被推荐为全国拟表彰对象;

(十)本地区律师行业发生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维权

或惩戒等事件;

(十一)本地区发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涉法社会公共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在事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汇报,事后补交书面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报告应真实、准确、全面、客观。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及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并加盖报告单位印章。

第六条  各市(地)、垦区、林区律师行业党组织,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党内重大事项报告办法。

第七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收集、整理和处置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