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从Z某某、N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的撤案,谈刑辩工作的体验式服务

2022-11-01 唐学文


一、案情简介

Z某某、N某某为某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为完成企业业绩指标,应某经销商要求,六年间,共协助经销商进行围标并同意其挂靠在企业名下进行投标,由某经销商支付投标保证金,案涉总投标额约为800万元每年每一中标项目金额均在200万元上下浮动。公安机关以Z某某、N某某涉嫌立案。后经律师服务,未被逮捕,在后来案撤销。

二、办案过程

在委托人获悉其他人因涉嫌串通投标被立案侦查后,我方当事人找到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指派高级合伙人唐学文律师团队为Z某某、N某某进行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分别向当事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知识及其享有的权利。此事恰逢2022年春节前,在当事人“决定”主动投案自首后,律师团队为防止出现意外,便和公安机关经侦大队长取得沟通,得到肯定意见,即如主动登门自首、实陈述案情便可回家过年的口头答复后,2022年1月25日律师团队陪同当事人去投案自首。然而在说明案情的笔录制作完毕后,在没有任何迹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做出刑拘决定。针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律师团队与公安机关立即进行交涉,反复强调诚信的现实性和重要性。经多次交涉无果后,我方当事人被羁押,在某看守所度过了春节。

春节过后初八上班第一天,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便前往办案机关,与公安机关再次交涉,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与《不应提请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还在当日会见了当事人,给她们以信心。事后,尽管公安机关不予理睬,作出《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继续移送检察院办理批准逮捕。在移交提请逮捕卷宗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将《不予批准法律意见书》提交至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有效的交流,充分阐述了不应批准逮捕的多个符合案情和法律及当前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诉”的意见。此案取得非常好的战果,当事人并未被批捕,公安机关只得变更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恰逢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于2022年4月6日修改,于2022年5月15日实施。关于串通投标案的立案标准程序制作了规定。特别是中标项目金额由原200万调升为400万以上。律师团队及时提出法律意见进行交涉。

三、辩护思路

一)坚持不够逮捕,多方维权,达到追求效果。

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案例分析,唐学文律师团队认为Z某某、N某某符合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建议检察机关对Z某某、N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Z某某、N某某虽构成犯罪,但其属于辅助的地位,鉴于涉嫌罪名、自首等情节,非常可能被判处、或,故无需批准逮捕。

(二)Z某某、N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可能性,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

(三)Z某某、N某某不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不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不存在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更不存在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行为,对其二人采取取保候审足以达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防止五种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无需批准逮捕。

 四)Z某某、N某某属于主观恶性小的初犯、从犯,其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再无其他严重犯罪,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的情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五)本案涉串通投标罪,属于三年以下,符合当前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的重点范畴。

(六)法律无情,但司法人员应该有情。两位女性均因患有癌症,分别做过大型手术,有最新调取的病例为证。

综上,唐学文律师团队认为Z某某、N某某符合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新司法解释出台,有利当事人,及时运用,达到撤案目的。

    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于2022年5月15日实施。关于串通投标案的立案标准发生的巨大的变化。特别是中标项目金额由原200万调升为400万以上。而当事人涉嫌的案件,仅是参与围标或被挂靠参与中标,并无利润,只是每年每笔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上下,而新司法解释调高了入罪的门槛。这一新司法解释十分有利于当事人。于是团队律师及时和公安机关交涉,并提出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对于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检察院认为,律师团队的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成立,Z某某、N某某最终予以释放,成功取保候审,保护其二人合法权益。

对于程序案件的法律意见,公安机关认可观点,2022年8月26日被电话告知,请当事人在2022年8月29日到公安机关办理撤销案件及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并返还保证金的通知。得到准确消息后,律师团队陪同Z某某、N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正式办妥了上述手续,并成功领取了保证金。此案告以结束。

五、办案心得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是很多法律人牢记在心的一句话。就本案而言,该案办理结果充分体现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出台的文件中明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某检察机关真正的将该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充分的保障了人权。

从公安机关的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到检察机关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以及到案件彻底撤销。我们庆幸当事人之所以案件被撤销,一方面是律师辛勤的付出。是对法律的信仰,是持之以恒,不轻言放弃的信念在一直支撑着另一方面更得益于国家法治的进步和完善,才最终得到一个完美的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律师服务维权过程。

有句医届名言 “偶尔能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在安慰的确,律师颇似医生任何事情没有绝对的,没有什么人敢给你保证什么,唯一能保证的可能就是尽职尽责这就是刑辩律师能给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体验。

       

(责任编辑:孙洪刚 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