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律师 公证系列全省高级职称及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1-09-07

各市(地)司法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1号)要求,为做好全省律师、公证系列高级职称及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及要求

  (一)律师、公证系列任职资格条件按《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2010〕111号)执行。参评人员所有申报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

  (二)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要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情况,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

  (三)落实申报材料审查责任制。严格执行申报人员诚信守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业绩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已经取得资格的予以撤销,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避免简单地将问题和矛盾上交;强化年度考核结果在推荐申报中的应用,避免出现考核与晋升“脱节”或“两层皮”现象;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被聘在岗1年以上的最后一次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和本年度工资晋升审批表。

  (四)凡属晋升律师、公证系列正高级任职资格人员(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必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答辩,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评,答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评审。

  (五)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按照黑人社函〔2015〕105号文件执行。

  (六)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在岗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标准中有明确聘任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市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论文和著作可在原有评审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篇和1万字要求,上述降低篇数和字数政策不可叠加执行,在评审表首页右上方标注“煤城”字样,报名人员需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地市人社部门审核、盖章)。为贯彻落实兴边富民行动工作要求,在边境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原有职称评聘标准的基础上,可提前一年申报参加高一级别职称评审,在评审表首页右上方标注“边境”字样。

  (八)职称评审使用“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实施,申报人员、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须通过平台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参评人员在网络平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部门用户版本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58976520。

  二、申报材料及说明

  (一)申报单位呈报的材料

  1.单位推荐报告一份。说明推荐委员会人员构成、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及公示情况。

  2.《拟评人员名册》一式二份,专业需填写详细。

  (二)申报人员呈报的材料

  1.系统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评审表必须填写完整,未填写基层推荐票和年度考核结果、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及个人真实性承诺的不予接收。

  2.连续学历证书或相关认证材料。

  3.现任职务资格证书(中途改职的应将改职前的资格证和评审表一并上报)。

  4.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及《工资兑现审批表》(工资兑现审批表如不能提供原件需提供加盖档案存放部门水印的复印件)或能证明聘任在岗的相关材料;非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交由人社部门签章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5.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或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需满足《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5号)中规定要求,同时填写《岗位任职合格证明》,须填写完整,注明符合条款和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

  6.同级改职、学历破格人员、流动人员须提供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流动人员审查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改职人员要在评审表首页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流动人员在评审表首页右上方注明“流动”字样。

  7.考试取得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人员需提供中级任职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8.司法部颁发的律师、公证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9.律师系列提供律师职业纪律情况证明,公证系列提供公证职业纪律情况证明。

  10.填写《申报评审人员基本情况审查表》。

  11.工作经历与能力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12.个人签字确认,工作单位盖章确认的《个人信息确认表》(在管理平台下载打印)。

  13.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11号)文件,提供任现职以来有效论文或论著,与他人合著或合写,须注明本人所起作用和所承担工作量。(请将带有封面和本人作者的有效论文或论著复印一式一份,一并提供)。

  以上材料除特别说明外,均需提供原件,申报人员材料组卷要求见附件(附件需在黑龙江省司法厅官方网站下载)。

  三、呈报材料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1年10月15日-1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黑龙江省司法厅808室;联系人:刘大亮、郑龙 ,联系电话:82297165。

  (三)评审费:按黑价联〔2017〕3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答辩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1年10月24日上午9:00。

  (二)地点:哈尔滨市红旗大街433号黑龙江省司法厅2楼大会议室。

  (三)参加答辩人员需携带身份证,8:40前进入会场。

  五、退返评审材料和评审表的时间和要求

  参评材料取回时间根据省人社厅工作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参评人员按规定时间领取申报材料,若过时不取,材料丢失责任自负。非本人领取他人评审材料,请携带参评人员委托书。

  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docx

     2.拟评人员名册.xlsx

     3.岗位任职合格证明.docx

     4.流动人员审查表.doc

     5.申报评审人员基本情况审查表.xls

     6.律师、公证执业纪律情况证明.doc

     7.推荐函.doc

     8.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xlsx

     9.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xlsx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