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019-06-12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

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7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行业管理的各项职能,推动律师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依据《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律协,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一)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二) 会费按年度统一由律师事务所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市、行署律师协会缴纳,各市、行署律师协会负责收缴本市地域内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

(三) 会费收缴的标准和方式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根据全省律师年度业务收费总额和律师协会经费收支情况的实际确定。

(四) 会费使用应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先预算后支出、收支平衡、有余地的原则。

(五) 各市、行署律师协会对所返还的会费必须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合理支出、接受省律师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会费收缴的项目与标准

第四条 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上缴会费的标准

(一) 团体会费标准:哈尔滨市及所属各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市辖县除外)每年4500元;其他各市及所属各区律师事务所(市辖县除外)每年2000元;各县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年1000元;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律师事务所每年700元。

(二)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团体会费标准,参照所在地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会费标准执行,不做另行规定。

(三) 个人会费标准:哈尔滨市及所属各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市辖县除外)的执业律师每人每年1200元;其他各市及所属各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每人每年800元;各县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每人每年500元;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律师每人每年300元。

(四) 为了保持我省律师队伍建设的稳定与发展,鼓励青年律师热爱本职工作,择业为民的人生选择,减轻其工作、生活的压力,对新执业的律师实行第一年免交会费,第二年会费减半的政策。具体交纳方式另行规定。

(五) 执业律师年度培训费不再单独立项,统一纳入会费一并收缴,培训费收缴标准不变,仍然维持每人每年240元水平,该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省律师协会统一管理并使用。

(六) 对上缴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实行省、市共同承担的原则,即各承担50的份额。目前,仍然按每人每年75元的标准执行,若全国律师协会会费标准调整和变更,再另行规定。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

第五条 会费应按年度交纳,各市、行署律协必须于每年3月31日前按标准收缴会费。

第六条 各市、行署律协应将每年收取的会费于4月30日前足额上缴省律协,省律协按50的比例返还各市(行署)律协。省律协按全国律协的统一标准上缴会费。

第七条 各市(行署)律协必须建立会费专用账户,专人负责财务工作,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要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合理使用会费,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并将年度决算及审计报告报上一级律协备查。

第八条 各级律协应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预算,报同级理事会审查、批准。年终应将会费执行情况及审计报告向理事会报告,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查。

第九条 律师协会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由5-7名执业律师组成,负责监督、检查会费收缴及执行情况。

第十条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负责对本省会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会费使用的范围

第十一条 各级律协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律师业务工作及相关事项的开支,具体范围是:

(一) 律协各项业务活动及各项会议支出;

(二) 驻会机构及人员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支出;

(三) 开展国际、国内交流活动支出;

(四) 开展律师宣传活动支出;

(五) 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活动支出;

(六) 维权工作、奖惩委员会支出;

(七) 律协驻会机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费用支出;

(八) 对因意外死亡、致残和罹患重症的执业律师给予救助的支出;

(九) 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各级律师协会必须严格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