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2019-06-12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2017年3月25日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和省律师协会会员对律师行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律师行业新闻发布的传播力、引导力、公信力,切实规范和加强省律师协会新闻发布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原则

     (一) 坚持遵循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弘扬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敬畏法律,忠于事实,诚实守信,执业为民的职业精神,坚持恪守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者、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者、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者、全方位对外开放促进者的从业要求;

(二)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倡导自律向上的行业风尚,通过舆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严格遵循新闻发布规律,准确把握新闻发布工作的时、度、效,了解律师行业、新闻单位或社会公众的关切,依法、及时、客观地发布新闻;

(五)自觉接受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党委的指导、监督;

(六)新闻发言人工作应遵守本会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展示本会良好的公众形象。 

 二、组织机构

(一) 本会设立新闻发布办公室和新闻发言人作为本会新闻发布机构。

(二)新闻发布办公室主任由本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本会1-2名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宣传、维权、奖惩等相关机构人员组成。

(三)新闻发布办公室设在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

(四)新闻发布办公室配备新闻助理若干名,协助处理日常工作。新闻助理可在全省律师中遴选,也可在秘书处工作人员中指派。新闻助理应紧密关注舆情,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

(五)新闻发布办公室的职责是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包括:

 1、开展情况调查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和补充;

 2、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新闻事件拟定新闻发布方案;

 3、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通稿,统一新闻答问口径;

 4、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5、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新闻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6、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提出工作建议;

 7、其它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三、新闻发言人的产生与更换

(一)本会设新闻发言人2人。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新闻发言人人选应在具备良好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的副会长中产生。

(二) 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三) 新闻发言人因故不能或怠于履职,本会常务理事会可以更换新闻发言人。

  四、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根据本会授权或有关决定负责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及相关信息,接受或约见媒体记者采访;

(二)根据本会安排,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深入领会会议的精神、全面了解协会工作动态,以确保能充分、正确履行职责;

(三)牵头拟定新闻发布稿,安排新闻发布事宜;

(四)在危机公关处理中,对危机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根据有关决定或授权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情况;

(五)主持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言人主持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本会确定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

五、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本省律师行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工作事项及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

(三)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举措,律师行业发展和队伍建设的新成就;

(四)全省律师行业或社会公众集中关切的行业热点问题;

(五)全省律师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和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和贡献;

(六)针对外界对协会有关情况产生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对外说明、澄清的情况;

(七)回应涉及律师的重大新闻事件或突发事件,表明立场,说明情况或处置结果;

(八)其它需要及时、主动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六、工作流程

(一)新闻发布的一般工作程序是:

1、明确主题。根据本会工作部署、社会舆情分析以及媒体的采访要求,由新闻发布办公室确定新闻发布主题;

2、收集资料。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资料,均由协会相关委员会提供,新闻发布办公室汇总、审定;

3、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

4、邀请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媒体参加新闻发布并进行报道;

5、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内容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协会其他相关负责人根据安排到会参与媒体问答;

6、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由新闻发布办公室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并对发布工作进行总结。

(二)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应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进展及结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新闻发布办公室的授权,均不得以协会或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三)重大新闻事件应预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对外发布。

(四)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举行活动,须向媒体发布信息的,发布内容由分管会长和秘书处部室主任审定,并应将有关发布内容向本会新闻发布办公室备案。

(五)各市地、系统律师协会对新闻发布事项,尤其对所涉地区、系统相关事务,积极提供支持。

七、新闻发布的形式

根据发布事项,通过邀请新闻单位、接受新闻单位的请求以及通过省律师协会网站等方式,不定期以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发布: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

(三)接受媒体约稿、采访;

(四)通过本会网站发布新闻;

(五)通过本会微信公众号发布新闻;

(六)通过《黑龙江律师》杂志发布。

所有的新闻发布均应有文字或影像记录,由新闻发布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保存。

八、其他

本制度自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