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08-28 龙江律师之家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2月25日第七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20日第八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6年8月27日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自律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提升服务会员工作质效,规范本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本规则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沟通、联络、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设置

第四条 本会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

(一)行业党建工作委员会;

(二)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

(三)市(地)律师协会工作指导委员会;

(四)行业规则与行风监督委员会;

(五)文化与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

(六)会员与实习人员事务委员会;

(七)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八)促进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

(九)统战工作委员会;

(十)财务委员会;

(十一)宣传与对外联络工作委员会;

(十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

(十三)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委员会;

(十四)奖励惩戒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十五)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

(十六)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

(十七)“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委员会;

(十八)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

(十九)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

(二十)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工作委员会。

本会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专门委员会进行设、更名或撤销等调整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职务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不足30名委员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二)30名至50名委员的,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

50名至100名委员的,设主任1名、副主任4-6名;

100名委员以上的,设主任 1名、副主任6-8名。

委员会主任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原则上由专职律师担任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除外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会个人会员,品行良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业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仍在影响期内的

(二)有奉献精神,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师协会工作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活动;

(三)从事法律职业3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素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部分专门委员会成员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另行确定。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促进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不受前款第三项限制。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律师事务所推荐或律师自荐,经分管副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同一委员会主任人选有2人以上的,可以通过竞岗形式确定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在委员中提名,由分管副会长审定后,报请常务理事审议通过。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律师事务所推荐或律师自荐,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分管副会长审核确定委员名单,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名律师最多只能参加两个委员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合并计算,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促进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委员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除外),且只能在一个委员会中担任主任。

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原则上不超过该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总数的10%。

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委员会担任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本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活动;

(四)考核本委员会委员(含副主任)的履职情况;

(五)定期向本委员会全体委员通报工作情况;

(六)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完成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一季度内,专门委员会主任可申请对本委员会副主任进行调整,可以提出对委员进行调整或增补。相关人选的确定,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委员资格:

(一)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

(二)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超过半数的委员建议取消其资格的;

(三)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未能正常履职,分管副会长可向会长办公会汇报相关情况,并提请常务理事会撤销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专门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一)连续一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年度述职报告的;

(四)未经批准,以本委员会名义举办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职务的。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在本会官网或微信平台公布。

第三章  工作职责

十四 行业党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党建思想,贯彻执行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关于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制定和组织实施党建工作规划;

)开展全省律师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负责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动态、典型发掘和信息搜集工作;

指导检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工作;

)完成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师行业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制全省律师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研究探讨开拓律师执业领域、扩大律师社会影响力以及律师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等事项 

)研究推进律师行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并此为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制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常态化检查

)制律师事务所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度检查、指导落实情况

)组织律师事务所对外交流、学习和研讨活动;

)完善律师教育培训体系;

)制律师继续教育方案与执业培训计划;

十一)研讨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

十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 市(地)律师协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对市(地)律师协会自身建设状况开展调查研究;

)指导市(地)律师协会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组织经验交流、促进互学互鉴;

)对市(地)律师协会落实省律师协会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及时了解、掌握市(地)律师行业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重大舆情、重大工作成果等情况;

)探索建立对市(地)律师协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的工作制度;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行业规则行风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行业规则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两专委员会”工作规则、律师执业规范、行业管理制度等行业规则(实习人员事务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行业规则除外)和有关示范文本;

(三)指导其他专门委员会规则制定工作;

(四)对其他专门委员会制定的行业规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五)对加强和改进律师行风建设、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会员处分案件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七)探索建立行风监督与评议工作制度,常态化开展行风评议工作;

(八)对全省律师行业落实执业规范、行业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九)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 文化与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进行律师文化研究,传播具有本特色的律师文化,打造行业文化名片

)组织会员开展文体活动,丰富会员业余生活;

(四)研究新时代、新形势、新业务背景下应当遵守的新的律师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

(五)开展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常态化培训;

(六)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会员实施提示提醒、警示教育;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九 会员与实习人员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听取和收集会员意见建议,答复会员提案;

)加强律师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制度;

)制律师事务所接收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条件和标准;

)组织实施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开展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纪律教育、监督、惩戒等工作;

)沟通协调解决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反映的相关问题,维护和保障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合法权益;

(九)组织律师参与西部锻炼;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十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团结和联络全省女律师,维护女律师的合法权益;

)组织开展女律师执业环境、发展现状等方面的调研活动;

)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女律师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组织女律师开展对外交流研讨活动;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 促进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积极搭建平台,为青年律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加强对青年律师培养扶持工作

)制青年律师培养方案、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团结和联络青年律师维护青年律师的合法权

)组织开展青年律师执业环境、发展现状等调研活动;

)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青年律师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组织青年律师开展对外交流研讨活动;

)建立培养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工作机制;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十二 统战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贯彻执行统战工作条例及上级党组织关于律师统战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了解掌握统战对象自然情况、工作状况、思想动态和政治要求,做好党外律师的教育引导工作

)做好统战信息工作;

做好优秀党外律师的发现、储备、培养推荐工作

指导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完成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师行业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 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提出本会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编制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起草本会预算调整计划

制定会费收使用相关制度;

管理本会固定资产;

(七)负责本会接收捐赠相关工作;

负责律师行业互助、救助、医疗、福利等工作;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 宣传对外联络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开展律师行业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协调和联络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及省外律师协会

)组织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本会网站和新兴媒体平台的管理和运维工作;

)协调和联络外事活动;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维护执业权利,开展维权工作;

)制律师维权的工作制度;

)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执业权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项维权案件进行研讨;

)总结、推广维权案件的相关案例和经验

指导市(地)律师协会处置维权案件;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六条 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理应当由省律师协会管辖的投诉案件并进行调查

(三)监督、指导市(地)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委员会工作

(四)市(地)律师协会的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 奖励惩戒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制奖励执业调处工作制度;

)对调查终结的投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指导执业行为,对违规问题及疑难案件进行专项调研;

)对市(地)律师协会的惩戒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调解全省律师行业的执业纠纷;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受理审查复查申请,作出复查决定;

)指导监督市(地)律师行业会员处分工作;

健全完善全省律师行业处分工作的相关制度;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十九 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制相关工作制度;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业务培训活动;

)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五)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业务协作,推动公职律师发挥职能作用;

(六)了解和反映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诉求和意见;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十 “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联络律师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参政议政提供支持;

)归纳收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

组织“两代表一委员”交流、培训,提升议案、建议、提案质量;

)协调和联络有关部门,指导律师行业参政议政工作

六)就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提出律师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律师参与立法调研、立法论证和立法后评估;

(八)收集、整理和反映律师在执业中发现的立法问题;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十一 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

)组织开展特定群体的帮助活动;

组织指导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题调研活动;

六)对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组织律师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七)组织律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服务,为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十二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配合黑龙江省司法厅开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制定全省律师行业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

(四)协调与政府部门、工商联等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

(五)指导市(地)律师协会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六)组织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专题调研,总结宣传工作经验;

(七)组织开展“法治体检”“龙律赋能”等活动并创新服务品牌;

(八)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 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调查研究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服务求;

(三)促进与“一带一路”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四)推进律师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五)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 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活动;

(二)对委员会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所任职委员会相关事务的表决权以及辞去委员的权利。

第三十 专门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服从委员会的指导和领导;

(三)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委员名义进行商业运作或招揽业务

(四)不得损害本会声誉。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由本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对参会人员到会情况、会议内容、议决事项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由到会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名并由主任保存会议记录应在每年年末前交秘书处归档

第三十 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须会长办公会审议,报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则经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