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2月25日第七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0日第八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6年8月27日第九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广大律师参加律师业务研究,提升全省律师整体执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律师业务的类别设立的,组织本会会员进行律师业务与法律实务交流、相关法律理论研讨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沟通、联络、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设置
第四条 本会设立以下专业委员会:
(一)刑事专业委员会;
(二)民事专业委员会;
(三)商事专业委员会;
(四)行政专业委员会;
(五)涉外法治专业委员会;
(六)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七)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八)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九)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委员会;
(十)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
(十一)仲裁、调解与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
(十二)金融与财税专业委员会;
(十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
(十四)生态环境专业委员会;
(十五)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
(十六)新兴领域专业委员会。
本会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专业委员会进行增设、更名或撤销等调整。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职务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不足30名委员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二)30名至50名委员的,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
(三)50名至100名委员的,设主任1名、副主任4-6名;
(四)100名委员以上的,设主任1名、副主任6-8名。
委员会主任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原则上由专职律师担任。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会个人会员,品行良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业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仍在影响期内的;
(二)有奉献精神,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师协会工作及专业委员会活动;
(三)从事法律职业3年以上;
(四)在相关专业法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律师事务所推荐或律师自荐,经分管副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同一委员会主任人选有2人以上的,可以通过竞岗形式确定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在委员中提名,由分管副会长审定后,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律师事务所推荐或律师自荐,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分管副会长审核确定委员名单,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名律师最多只能参加两个委员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合并计算),且只能在一个委员会中担任主任。
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原则上不超过同一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总数的10%。
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委员会担任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本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活动;
(四)考核本委员会委员(含副主任)的履职情况;
(五)定期向本委员会全体委员通报工作情况;
(六)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完成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一季度内,专业委员会主任可申请对本委员会副主任进行调整,可以提出对委员进行调整或增补。相关人选的确定,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委员资格:
(一)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
(二)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超过半数的委员建议取消其资格的;
(三)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未能正常履职,分管副会长可向会长办公会汇报相关情况,并提请常务理事会撤销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一)连续一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年度述职报告的;
(四)未经同意,以本委员会名义举办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职务的。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在本会官网或微信平台公布。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组织本专业领域内的法律知识学习、律师业务研究、执业技能交流及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开展法律法规、律师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学习、交流和讨论;
(二)开展律师实务(包括相关的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或项目)的专题研讨;
(三)举办律师业务讲座、研讨或者相关培训;
(四)组织疑难或者典型案例的讨论和解析;
(五)组织律师业务指引的起草和修改;
(六)拟订格式示范法律文本;
(七)对相关专业的立法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八)就律师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做出预测,拓展业务领域;
(九)组织编辑出版律师业务论文集、专著;
(十)将本委员会的研究成果与本会全体会员共享并进行宣传等。
第十六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刑事专业委员会,负责与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相关的律师业务;
(二)民事专业委员会,负责与民法(婚姻家庭法除外)、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与资产处置、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卫生健康相关的律师业务;
(三)商事专业委员会,负责与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商事行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的律师业务;
(四)行政专业委员会,负责与宪法、行政法相关的律师业务;
(五)涉外法治专业委员会,负责与涉外、海事海商相关的律师业务;
(六)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负责与婚姻家庭法相关的律师业务;
(七)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负责政府、企业及村居法律顾问相关的律师业务;
(八)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负责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社会事务相关的律师业务;
(九)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委员会,负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律师业务;
(十)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负责与市场主体破产、清算、并购、重组相关的律师业务;
(十一)仲裁、调解与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负责与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相关的律师业务;
(十二)金融与财税专业委员会,负责与金融、财税相关的律师业务;
(十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负责与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归侨侨眷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相关的律师业务;
(十四)生态环境专业委员会,负责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相关的律师业务;
(十五)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负责与农业、农村、农民相关的律师业务;
(十六)新兴领域专业委员会,负责与数据合规、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治理、数字科技、人工智能、生物科技、创意设计、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领域相关的律师业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委员会活动;
(二)对本委员会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及辞去委员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服从本委员会的指导和领导;
(三)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委员名义进行商业运作或招揽业务;
(四)不得损害本会声誉。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会议与活动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由本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对参会人员到会情况、会议内容、议决事项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由到会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名并由主任保存,会议记录应在每年年末前交秘书处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须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吸收、吸引更多的执业律师参与相关业务研究和交流活动。
专业委员会完成的业务操作指引、格式示范法律文本、调研课题,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完成一项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指引、典型案例汇编、专业调研报告、视频课程等),经本会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发布。
专业委员会应当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研究成果由全体会员共享,研究成果的推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举行报告会;
(二)举办业务研讨会;
(三)通过本会官网、“龙江律师之家”公众号发布;
(四)出版研究论文集或专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