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引发的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解析

2020-05-14 文/张宇宁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凶猛,且处于我国最为重要的节日春节期间。很多企业都面临着,节前刚刚进行完员工年终奖励及股东分红,企业的现金资产正处于较低的水平。而预计的新资金流入又因为本次疫情已经发生或将发生延迟,造成企业资金紧张,生存压力倍增。

一、企业能否因生存压力而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国家或地方的行政命令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被认定为全国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如果企业以生存压力为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国家或地方的行政命令的,企业及企业相关负责人、责任人将会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二、企业以生存压力为由涨价的,是否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疫情期间部分企业以员工不能复工,短时间内企业负担成本过重为由对商品或者服务较大幅度提高价格,在商业目的上看似是一种正常的平衡自身经营成本的行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该行为可能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及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重处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故,企业对商品或者服务提高价格前,务必了解本地对本次疫情作出价格调控措施,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违法而影响企业商誉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企业如何进行劳动用工管理

(一)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裁员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薪酬如何支付

1.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薪酬,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如果安排员工在此期间加班的,应当安排给员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支付不低于2倍的薪酬。

2.延迟复工期限内的薪酬,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建议企业可以主动与劳动者协商以调休、补休、年休等方式处理员工的休假及薪酬问题,并不得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

四、企业的商务合同履行

(一)企业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产品/服务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二)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服务的,应第一时间对方发送《告知函》,将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对方,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三)企业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避免因产品/服务提供方未及时告知而造成本企业的损失。

五、对企业今后经营的一些法律建议

(一)对于合同的签订,内容应当尽量完备

本次疫情对于商务合同最大的冲击是在“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范围及处理办法。

很多企业的商务合同都是网上的模板,看似与自身业务大体相同,但并非恰当适用。尤其是很多经营年限较长的企业的合同架构已经很多年没有修改过了,其中的条款存在的漏洞较多且很多条款当时的法律依据已经变化。网上的合同模板在“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范围及处理办法上,一般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或“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的方式表述。结合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依然存在争议,该条款并不能很好的保护交易双方。并且很多合同模板对于发生不可抗力并没有如何通知的约定,也没有“不负违约责任”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是终止或是解除的约定,更没有因不可抗力终止或解除的各自责任承担的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很难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所以,企业在今后的合同签定中,内容应当尽量完备,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员工的管理规则应当公开、透明,并且具备可操作性

很多企业的员工管理规则在制定时单纯的照搬照抄,制定后就束之高阁,很多年也没有变化。一旦出现劳资纠纷,企业就埋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只为保护劳动者,损害企业的利益。殊不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已经赋予了企业保护自身的权利,是企业自身不懂得使用,才造成了劳资纠纷中企业往往是失败的一方。

试想本次疫情前,企业如果有一套全员皆知、切实可行的员工管理规则,针对国家延长假期、地方要求延迟复工的特殊情况早有预案,企业也就不用纠结要不要付薪酬、付多少薪酬及如何调整休假等问题。可以有效降低沟通成本及人力成本,也在出现纠纷的时候有规可依,有理可说。

(三)加强对外沟通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我自身产品/服务做的好,按约定提供产品/服务即可,没有必要进行看似多余的沟通,是企业经营上的大忌。对外沟通一般分为两个部分:

1.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当地政府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以政府官方公布的信息为准,在无法准确判断信息时及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联系确认,避免企业受到不利影响。

2.与上下游企业及关联方保持沟通,及时沟通生产经营安排,提供各业务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使得各方对于企业的安排能够落实到具体人员,业务处理有序进行。

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保证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与上下游企业及关联方保持沟通则是企业有序经营的重要保证。二者缺一不可。

企业经营的风险远不止以上几部分,每一个企业都有自身不同的解决问题需求。建议企业聘请专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团队为企业进行风险体检,查找自身存在的漏洞及缺陷,及时弥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