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复习试题 (政治素质30题、道德品行40题、执业素养40

2022-09-26

 

一、政治素质(共计30题)

1.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意识”、“四个自信”指的是哪些?

答:1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2四个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建设首要任务是什么?

:是带头做到两个维护:1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2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3.习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训词有哪些?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4.习近平总书记为律师事业的蓬勃发展指明了哪些前进方向?

: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5.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积极培育和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哪些?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6.中国共产党的“四个服从”指的是哪些?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2少数服从多数;3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4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7.2021年9月1日,在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习总书记强调,年轻干部应做到哪六点,成为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

1信念坚定、对党忠诚;(2注重实际、实事求是;(3勇于担当、善于作为;(4坚持原则、敢于斗争;(5严守规矩、不逾底线;(6勤学苦练、增强本领。

8.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什么?

: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9.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共产党人的价值观是什么?

: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10.习近平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训词是什么?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11.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是什么?

:习近平法治思想。

12.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治理的作用:

1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是实现社会治理、发挥法治作用的前提和保障;(2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4弘扬法治精神,有助于人们在社会治理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13.如何理解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伟大抗疫精神?

:在这场同严重疫情的殊死较量中,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以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大无畏气概,铸就了生命至上、举国同心、舍生忘死、尊重科学、命运与共的伟大抗疫精神。

14.中国共产党三大优良作风是哪些?

1理论联系实际;(2密切联系群众;(3批评与自我批评。

15.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党忠诚重要论述提出的三重背景有哪些?

1从历史维度看,对党忠诚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忠诚观相契合,与党章对党员的要求相统一;(2从理论维度看,强调对党忠诚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传承;(3从实践维度看,强调对党忠诚是党应对风险挑战的现实需要,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

16.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什么?

:《婚姻法》。

17.加强党性修养的三个逻辑是什么?

1理论逻辑:加强党性修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2历史逻辑:加强党性修养是我们党百年奋斗的经验总结;(3实践逻辑:加强党性修养是我们党立足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的必然要求。

18.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应着力加强“五个锻造”,做到“五个过硬”分别是指什么?

1加强政治锻造,做到政治过硬;(2加强信念锻造,做到信念过硬;(3加强本领锻造,做到本领过硬;(4加强作风锻造,做到作风过硬;(5加强纪律锻造,做到纪律过硬。

19.什么是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20.中国共产党铸就百年辉煌的力量源泉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能够成就伟业创造历史的非凡之处和深层原因在于具有信仰的力量、理论创新的力量、勇于实践的力量、自我革命的力量。

2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哪些?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2.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提出“两个务必”的重要思想是什么?

1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2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23.正确党史观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有哪些?

1坚持人民大众立场;2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3坚持辩证看问题的思想方法;3坚持忘我工作的革命精神;4坚持博学深思、寓繁于简的文字功夫。

24.坚持正确党史观的三个基本要求?

1要用大历史观来评价百年党史的独特历史地位。2要在把握主流本质中正确看待党史上的失误和曲折。3要在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中正本清源。

25.伟大建党精神来自于哪里?

:来自马克思主义来自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来自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来自党自我革命的鲜明品格。

26.我国的政体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7.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根本目的是?

:实现共同富裕。

2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29.依法执政的涵义?

:依法执政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及途径领导、执掌、控制和监督国家政权,是改革与完善党的领导、执政方式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新时代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执政。

30.党史学习教育的主题是什么?

: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二、道德品行(共计40题)

1、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切实做到坚定信念、服务为民、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爱岗敬业。

2、简述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抓好律师队伍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1)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2)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3)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迫切需要。

3、律师的职业道德中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1)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2)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3)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4)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5)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6)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7)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8)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4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哪些情形?

答: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6)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5、律师在收费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律师收费应当考虑以下合理因素:1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2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3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5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6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7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8合理的成本。

6、哪些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答: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7、律师应该在哪些方面避免的虚假承诺?

答:(1)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2)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3)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4)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5)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6)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8、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注意哪些委托权限方面的问题?

答:(1)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2)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3)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4)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5)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6)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9、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哪些行为?

答: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1)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2)欺骗、欺诈的行为;(3)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4)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5)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10、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答: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11、出现哪些行为或情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答: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1)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2)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

1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宣传时,应当遵守哪些纪律或规范?

答:律师宣传是指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报道、介绍的信息发布行为应当遵守如下纪律或规范: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5)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应当符合有关律师宣传的规定。

1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同行关系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2)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4)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14、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以哪些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答:1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4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5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6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15、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哪些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答:1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2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3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4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5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16、“三个至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从司法角度谈谈你对“三个至上”有何见解?

答:(1)党的事业至上: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的政治性,是司法工作必须一以贯之坚持的政治方向。这是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基本前提。只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才能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有正确的理想信念,才会有正确的政治立场2)人民利益至上: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宪法法律至上: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司法工作中,应当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对内涵的理解:它鲜明地回答了司法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以及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的问题。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17、律师有哪些行为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答:参见《律师法》第四十七条:(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8、律师有哪些行为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参见《律师法》第四十九条:(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9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19、律师事务所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答:参见《律师法》第五十条:(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0、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答:(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2)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3)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4)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5)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

答:(1)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2)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3)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4)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5)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6)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22、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有什么义务

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或辩护,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利用法律服务谋求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保守职业中知悉的秘密等。

23、简单评述律师与公检法相关人员相处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24、考察利益冲突审查方面: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情况有哪些?

答: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2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3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8其他与本条第1至第7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25、作为案件代理律师,你发现对方律师与法官存在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你应该怎么做?

答:对待律师,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告知并督促纠正错误。对待法官,则直接向法院相关部门投诉其不当行为。

26、《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关于转委托的规定有哪些?

答:(1)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2)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3)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27、哪四种情形下,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

答: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8、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中,你认为律师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答:1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2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3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4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5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6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7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29、受到什么处罚的律师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担任合伙人?

答:《律师法》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因此,满三年后即可担任合伙人

30、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

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律师事务所当终止委托关系。

31、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进行调查取证应注意内容?

答:(1)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2)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3)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32、律师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辩护和代理等相关的法律服务,就意味着当事人相信律师有能力进行辩护和代理活动,律师的代理能力包括法律能力、业务能力、道德能力和身体能力。请你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律师道德能力的理解? 

答:律师道德能力是指律师应当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具有法律职业基本的素养。道德能力有很多表现,但是集中起来概括为一点即诚信。

    诚信的外在表现为真实、客观、不弄虚作假,不敷衍塞责。诚信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法治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没有信用,就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健康的市场经济。律师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有的律师为了接案,进行夸大宣传,向当事人吹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社会关系;有的律师接受案件,收取了律师费,而不尽职尽责,玩忽懈怠,对当事人的法律服务事项敷衍了事;有的律师在社会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当事人等。这些现象与律师职业道德中所强调的诚信规范是格格不入的。

33、律师张强在执业期间,经朋友介绍,以公民的身份为其亲友办理一起离婚案件,收取当事人代理费3000元。在律师协会查处前,主动将代理费退给当事人并解除代理。你对张强律师的行为如何看待? 

答:1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有关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2对张强律师上述行为,可以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3张强律师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违规结果或减小违规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4、律师有哪些行为时会被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

答:(1)泄漏国家秘密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35、请谈谈对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问题的看法?

答:(1)该执业行为是违反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2)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和无偿法律服务两种情况;(3)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禁止性规定。

36、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哪些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答:1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2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3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37、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律师协会对会员惩戒的种类分别有哪些?

答: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执业;4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1)训诫;(2)通报批评;(3)公开谴责;(4)取消会员资格。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执业;4吊销执业证书。

38、律师应具有哪些基本品行?

答:尊法守法,维护公正,诚实守信,爱业敬业。

39、对一名执业律师来说,品行良好是什么概念?

答:伦理学意义上的品行:(1)诚实守信;(2)具有正义感;(3)有爱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4)有责任感;

法律职业者的特别要求,忠于法律、勇于护法的“法律人”精神。

40、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答: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执业素养(共计40题)

1、作为一名律师你的核心价值追求是什么?

答: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2、当事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律师应该向法院提交哪些相关的材料?

答:(1)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2)证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的材料;(3)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失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已付款证明等),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如借据、收货单,结算单等);(4)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5)证明属人民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的证据材料。

3、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首先应当考虑哪些问题、情形和条件?

答:(1)犯罪嫌疑人已经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2)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必须获得侦查机关批准;(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未成年人、限制责任能力人的除外;(4)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一方委托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应当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接受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5)对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为其担任代理人。

4、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前,应审查哪些内容?

答:(1)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4)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5)对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人外,还有哪些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答:(1)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审判结束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6、律师可以代理刑事案件的业务有哪些?

答:(1)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3)申请取保候审;(4)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5)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7、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哪几个阶段办理委托手续?

答: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第十条 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8、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三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问:“三证”指的是什么?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哪些需要经过批准,哪些不需要批准?哪些需要相关人员在场?

答: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2)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4)律师会见未在押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要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到场。单位是法定代理人的,应当派员在场;(5)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10、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有哪些?

答:(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2)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4)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期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5)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11、某企业或者某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有哪些?

答:(1)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2)草拟、审查法律文书;(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4)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5)依法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12、律师决定接受委托,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应当向委托人详细告知哪些情况?

答:(1)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收费的情况;(2)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3)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4)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可要求其签署风险告知书;(5)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3、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在哪些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答:(1)委托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2)委托人提供伪证、假证或要求律师提供伪证、假证;(3)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4)委托事项违法;(5)委托人有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情形符合解除条件的。

14、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应审查诉讼时效,重点应该审查哪些方面内容?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答:(1)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3)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律师在向其讲明可能不利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4)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排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法律障碍时,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5)当事人仍坚持诉讼的,律师在向其讲明依法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

15、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执行程序中担任其代理人,应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需要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3)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16、调解、和解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

答:(1)调解是指矛盾过程中通过第三方的调和来解决矛盾,一般都是法院的专门部门来调解,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2)和解是当事人自行或经劝解达成和解,不以法官主持为条件;(3)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解决问题矛盾为目的进行的。

17、律师的代理权限有哪几种?包括什么内容?

答:(1)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2)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3)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18、律师的非诉讼业务的含义、种类和特征有哪些?

答:(1)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直接为委托人办理某种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2)律师非诉讼业务有两种: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诉讼要件,亦即虽有争议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务;(3)非诉讼业务的特征有:其一,它必须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其二,它必须是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实。

19、什么情况下,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答: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6其他合法的理由。

20、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

答:情景:你受聘作为一名涉嫌十余笔贿款的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准备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如何安排流程引导犯罪嫌疑人才能既有效率又有效果的完成会见任务?

1)介绍自己的来历和基本情况;(2)根据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顺序,一一进行核对时间、地点、金额、行贿人等以及其对此有什么异议;(3)介绍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法定刑的幅度是多少,在庭审时的权利义务注意事项等;(4)询问其有无补充;(5)询问其有无要对家人交待的。

21、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哪些情况是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除外?

答: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6其他与本条第(1)至第(5)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2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

答: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3、简述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答:律师与法官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相互合作、彼此尊重、的关系。具体来说:1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利的审判人员,法官忠于法律,具有独立的审判权力和公正判决的职责;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服从于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为当事人利益和诉求提供法律服务;(2在审判关系中,律师之间、律师和公诉人之间是平等对抗关系,法官则处于居中地位的中立裁判者,律师的工作有助于法官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3律师与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成员,是互相尊重的职业关系。

24、什么叫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何特征?

答: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单方面的意志,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实施的能够决定相对人法律地位并能够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实施行政具体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具体行政行为是依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志来实施的;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作出的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

25、什么叫行政复议?什么叫行政复议前置?

答: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前置是相对行政诉讼的关系而言的,即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提请行政复议,只有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26、什么叫行政听证程序?哪些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答: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于将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27、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能否自行调查取证?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只有在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就违背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28、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可免予举证?为什么?

答:不能免除。因为:1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材料;2在原告诉被告不作为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29、根据《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答: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30、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对委托人有那几项义务?

答:1风险告知义务;2诚实守信、忠实的义务;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争取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义务;4对执业过程中获悉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5办理委托事项过程及结果的通知义务;6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书以及有关财物的义务;7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代理的义务。

31、《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责?

答: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2、哪些情形属于《律师法》第47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答:(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2)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33、什么情形下,属于《律师法》第49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答:《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1)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2)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3)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34、根据《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履行保守职务秘密的义务。其范围是什么?

答:(1)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2)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35、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行业规范的规定,律师应向律师事务所承担哪些义务?

答:(1)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2)不得拒绝和疏怠履行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3)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按照规定办理转所手续4)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5)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6)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7)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36、《律师法》第47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1)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2)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37、《律师法》第48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1)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2)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3)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4)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8、《律师法》第49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1)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2)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3)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4)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9、《律师法》第49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1)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2)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3)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40、《律师法》第49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1)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2)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3)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